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应当如何实施修复?
要考虑哪些因素?
2019年1月1日起已经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实施修复的规定。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主要考虑: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不一样。
关于污染地块的再开发,要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合理的修复策略,尽可能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这也符合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对名录内地块涉及地下水污染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进行地下水治理。实施土壤污染修复应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来源:西安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