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9月1日起,诸暨将实施《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8月31日上午,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起草背景、制定情况、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实施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来源 越牛新闻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是全省设区市第一部专门针对村庄规划建设作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也走在前列。《条例》共7章41条,内容涵盖村庄规划制定和实施、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小编看到,在《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中专门有提到农村住房建设!
赶紧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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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优先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鼓励统建、联建农村住房。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第三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农村住房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许可后监督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相关规划管理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委托机关。
第三十一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和审核,认为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审批条件的,应当将拟建房对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以及原地上建筑物处理等情况在村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公告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或者街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许可内容在建房所在现场公布。
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易地建房的,应当在申请时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地上建筑物处置协议,明确处置方式和时限,依法退还原宅基地。
对历史建筑、文保单位(点)等保护性建筑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地上建筑物,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依法收购、调剂等方式予以处置。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和定期更新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无偿提供村民选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体现多样性和实用性、乡村特色和地域风格。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建房村民提供免费建筑放样服务,组织开展基槽验线。未经基槽验线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建房村民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房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用地和规划核实,出具核实文件。建房村民凭用地和规划核实文件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的委托为其提供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办理的便民服务。
第三十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补助等政策鼓励建房村民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农村住房,推广使用建筑墙体保温、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