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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2020-07-19新闻8

河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

河北省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是在2010年开始实施的,除了对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了专门的绩效工资制度。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主要包括了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绩效工资的分配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这里我们主要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绩效工资的分配进行阐述。

一、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1)绩效工资水平核定

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其中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后,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经济和社会效益状况,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可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为: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一般可高于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10%-15%,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30%。

(2)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 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具体分配方式:

(1) 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级政府主管机关管理的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中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执行相同的标准,具体标准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原则上可相对大一些,一般按月发放。

(2) 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充分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示。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一般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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