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7日,衡水银行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26亿元。
这2.26亿元执行标的涉及衡水银行与长春农商行案件。
据澎湃新闻报道,在2020年1月22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80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长春农商行受益权转让价款226208888.89元及违约金(以226208888.89元为本金,以日万分之五为利率,自2015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与中国执行网披露的2.26亿元执行标的基本吻合。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衡水银行今年第一次被列为被执行人.4月24日,衡水银行就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3.40亿元,两次执行标的合计5.6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