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
未届满缴纳出资期的股东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的规定,似乎只有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符合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才可以要求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才能适用《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完全认缴制下,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约定期限届满前转让全部股权给第三人出资义务不是由受让人来承担吗? 此处的出资义务指的是现实发生的出资义务,即出资期限届满而未出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资本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