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类型和区别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种+1种>;[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
瑕疵民事行为的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瑕疵及其处理 1.对主体的错误认识造成的瑕疵。例如在起诉时,认为自己具有当事人资格,或者认为对方具有当事人资格,从而在起诉状中写错名字;或者在证据调查时,错误指认证人等等。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纠正诉讼行为瑕疵的方式分为当事人自己(撤诉)纠正和法院纠正(告知诉讼法规定,或驳回起诉或指出当事人的错误,限其纠正)。2.当事人对程序事项的无知造成错误,主要是对管辖、期日以及程序上其他事项不甚了解造成延误实施诉讼行为等。3.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当事人意思沟通不畅造成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与当事人表示不一致。此时,应该允许当事人纠正代理人的行为,但是,已经造成的损害则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瑕疵的处理应该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呢?从程序的安定性出发,诉讼行为只要存在瑕疵,就不能认可其效果发生。然而,从程序进行的利益衡量立场出发,如果宣布有瑕疵的诉讼行为无效反而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时,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所以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对瑕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1.撤回有瑕疵的诉讼行为或者补正瑕疵。原则上应该撤回有瑕疵的诉讼行为。例如,通过实施无瑕疵的行为将出现的瑕疵除去。只是要注意的是,除去有瑕疵的行为,并非对过去实施了的有瑕疵。
民事诉讼行为瑕疵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行为瑕疵是没有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实施的诉讼行为,但是我国民诉法中关于诉讼行为意思瑕疵的规定实质上是不明确的。诉讼行为瑕疵是与程序法固定相关的形式意义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