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倒重置房产成本的确定是不是存在税会差异 网友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对房屋、。
企业所得税里面,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这里 当前的情况下,购买一台与该设备相同的设备所需要支付的价格,该价值作为盘盈资产的成本。即会计核算中的重置成本概念。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要以该成本作为补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这句话里面什么叫盘盈的固定资产?通俗讲解 盘盈的固定资产来,就是在固定资产盘点和清理中,发现了财务账上没有的固定资产,这个会计账上没有登记记录的固定资产就是盘盈的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源就是如果现在要重新买这个固定资产需要的价格,一般是市场百价格。比如盘点中发现一台使用中的机器,会计账上没有,这台固定资产现在的市场价格10000元,度有6成新,(即:累计折旧4000)。重置完全价值就是6000元。因为盘盈固定资产是增加了企业的资产,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的,实际上问就是增加了企业答的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上面的例子,企业就增加了6000元的资产净值,计税依据就是6000元,如果所得税率为25%,则应缴纳所得税1500元(6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