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含哪些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理上讲,这一规定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即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允许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正是援引了这一原则,创设了“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从而解决了部分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僵局。近年来,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国许多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国内出口制造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不得不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解散,这些企业的劳动者因此可能失业或者放长假、被降薪或者被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条款,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诉讼。如此一来,企业是否可以。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单位解除合同给补偿吗? 重庆大学 魅力NO.1·22 精选回答 105 人打榜 进入专题 写回答 有奖励 共2 2 yiwei71 LV.2 2011-07-31 关注 湖南都市频道法律顾问张艳(艳妹子)律师团队为您。
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范围而言,法律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处理调整岗位外,还包括对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的变更,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协商必须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