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确认商誉,为什么要考虑递延所得税?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2012年5月31日与丙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签订协议,通过定向增发普通股给A公司,A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丙公司80%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商誉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别根据准则确定合并成本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比较两者之间的大小。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在购买日能够合理估计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首先应对两者的计量进行复核,如果经复核后前者仍然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购买日购买方的账务处理中就能够单独确认商誉。从而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单项列示,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控股合并交易,因在合并日账务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入账的合并成本中就包括商誉价值。所以在合并日。
请问企业合并中的商誉如何计算,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是不是不同,具体怎么做?谢谢~ 不要问楼上的机器人了…只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才会产生新的商誉,其金额等于支付对价公允减去按持股比例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