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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的主管部门是什么? 土地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2021-04-27知识16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处理依据 第七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一)国务院(含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军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四)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五)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线地图。第八条 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二)有关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四)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土地权属的材料。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和参考。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边界争议发生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233666233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在争议地区设置政权组织,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发生群众纠纷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并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国务院处理。国务院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在争议地区设置政权组织,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发生群众纠纷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并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国务院处理。国务院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三条 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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