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无权代理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组织的负责人,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起来,往往以个人行为来代替职务行为,一旦纠纷发生,被告都是以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但又提供。
一、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什么条件首先,必须是被代理人本人才有权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也就是说,A以B的名义与C签订合同,只有B本人有权对该行为进行追认。。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后,该代理行为( ) 真是个好学的孩子,是自始有效。举个浅显的例子。如果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但是第三人又已经履行了部分协议。如果这个时候被代理人追认的话,只从追认起生效,那之前的责任谁负呢?是无权代理人吗?既然你已经认可了我的行为,追认了我的行为,怎么还要我负责呢?是第三人吗?既然你追认了,就证明了之前的合同(或者协议)是有效的,既然合同时有效的,之前履行也是合同的一部分,怎么能够去推翻呢?这是一个理论,是一个争议比较小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角度都可以阐释这个问题,你真的想研究而不是一时兴起的话,可以去多看一些书。民法的最大原则就是公平原则,这公平最终要体现在利益的承载上的公平。凡事要以此去考虑,就不会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