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商誉的确认与处理 财政部1995年2月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产生的差额,作为合并价差。合并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就是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项目之一,因此也是合并价差中的一项内容。列入合并价差的合并商誉金额=购买子公司成本-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母公司股权比率。《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的规定合并价差实际上是长期投资的调整项目,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下单独列示。《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笔者认为,既然合并商誉作为合并价差的一部分,且合并价差又是长期投资的调整项目,则也应按这一规定进行摊销,即商誉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负商誉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1996年。
为何商誉不可以摊销???? 商誉(Goodwill)是能使企业中的人、财、物等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作用,形成一种“最佳状态”的客观存在。其经济含义是:企业收益水平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差额的资本化价格。。
商誉在无形资产中分离,如何摊销 除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其它商誉属无形资产,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其他商誉即是自创商誉或称之为非外购商誉。商誉的构成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它们构成一个完整系统,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由此可见,商誉主要是由一些不可以量化的因素组成的。即使是外购的商誉,其购买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其所包含的诸多不可量化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