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律 新律 请问这两个名词解释 我这样回答可有不妥》》》是否啰嗦 是否漏项》??? 可以,但是你要知道,考试的时候,如果真是名词解释题,考的不是要你纯粹的解释,而是要结合自身的理解,在本有的意思之上予以丰富。多写自己的观点,以及其应用价值。
晋律的特点 经西汉的春秋经义,到东汉的引经注律,儒家的礼越发受到重视,晋律则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
《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发展到后来到南朝时被称为: 官当简称为当,又叫以官当徒,这是古代官吏享有的特权,在他们犯罪时可以用自己的官品抵挡徒刑,即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