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无权代理的问题 表见代理是一方本来没有代理权限或者超过代理范围或者超过代理期限,而其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他。同时另一方需是善意的。你这种情况B应该是免责的。首先B完全是善意人,而且已经履行的义务。此时甲对B构成了诈骗。同时A没有权利向B要钱,而是应该找甲追尝。这个案件中A B都是受害者,两方都要找甲。不同之处,B只不过要一张真的发票,而A要130万非常肯定的一点,B不用再给A钱了。
关于《民法-代理》的案例分析!谢谢!! 一、1、“Z省某县2113食品公司委托于某到山西采5261购1万公斤辣椒干。于某有权代理的权限4102范围是一万公1653斤。2、本案中9万公斤的代理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二、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新嵩供销社有理由相信于某有代理权,因此购销合同有效。三、处理意见基本和楼上这位同志相同。1、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2、新嵩供销社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辣椒干,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该赔偿食品公司因此造成的损3、根据《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通知停止发货后,供销社发来的5万公斤辣椒干的毁损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利用例子说明表见代理对无权代理的区别 如你所说,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是法律效果却与无权代理截然不同。无权代理效果是效力待定,表见代理是有效举例:你市某公司的经理,经常带客户去某餐厅吃饭,都是签单,月末结算。现在你被公司解聘了,但是餐厅不知道。这一次,你又带上你朋友海吃海喝一顿,照样签单走人。月底,餐厅拿账单去公司,这个时候,公司肯定说跟你解聘了,不认账。那就不行。这就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就是,根本没有权比如,我借给你用我的笔记本电脑,你又借给别人了。这就是无权代理。我可以同意你借,也可以不同意。以我的意思为最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