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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属于其特征表现的是(

2021-04-26知识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一、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的行为为根据。3、作为主体的一方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4、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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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错误,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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