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主要有哪些野生动物?哪些是属于国家保护的?目前的数量有多少?有关部门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I级(16种):金丝猴、大熊猫、云豹、豹、虎、羚牛、白鹳、黑鹳、朱鹮、金雕、白肩雕、大鸨、褐马鸡、遗鸥、丹顶鹤、林麝。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护第三章 管理第四章 奖惩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狩猎等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家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于国家和省有关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野生动物资源都有保护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问题 如果你没有成商品,屠杀应该没有,“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这一条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二十四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
野生动物保护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