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行采购”? 关于自行采购的法律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就采购实际而言,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可,通常与监管部门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办事,而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究竟是否是采购人有特殊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有待核实查证,是否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待证实,往往采购人凭借法律赋予的弹性空间,一味强调特殊性紧急性,编造各种借口暗度陈仓,未经批准而自行采购,逃避监管,成为监管部门棘手的问题。就采购范围而言,总而言之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就表明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当是:既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又不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审批流程是什么 (一)编制年度预算及相关报表以及《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从电子邮箱jbzfcg001@163.com,密码4633062下载。(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系统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十方面 “评判”采购预算的科学合理性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地区连续几年来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都缺乏科学合理性,质量一直都不高,有的采购项目不具体,给采购人的\"偷梁换柱\"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有的变相利用技术指标\"圈定\"品牌,从\"源头\"上为采购人指定了采购品牌;有的随意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给实际采购操作增加了种种麻烦等等,所有这一系列的存在问题都是采购预算的编制缺乏科学合理性造成的。而目前,又正是编制2007年度采购预算的大忙之际,如何评价各地编制出来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具有科学合理性,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十个方面去评判。1、采购项目的确定是否具备\"可行性\",以避免重复购置,或超标准配置资源等浪费财政资金现象。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本级国有资产的配备都管理得较细,哪些部门需要配置或采购哪些资产,哪些部门闲置何种资产等,他们都有一本明细账,为了统筹和科学配置财政资源,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国有资产,各级政府就必须要对现有的存量资产实施统一的调度和配置管理,对一些预算单位提出申请需要采购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果认为这些部门不需配置的,或能够从其他部门调剂解决的,可不予批准采购,而对确实需要通过重新购置方式配备的,也必须要从严控制其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