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商事代理行为的特殊规则 商事代理的行为包括什么

2021-04-26知识2

商事行为的特殊商事行为 特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商事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规所调整的商事行为。特殊商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交易内部的特殊性以及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交易法律调整的特别需求。纵观各国商事立法,对特殊商事行为的法律调整在立法技术上一般采取两种方法。在制定有商法典的国家中,一方面在商法典中规定了一部分调整特殊商事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以传统的特殊商事行为为调整对象;另有相当多的特殊商事行为则由商事单行立法予以调整,这些立法主要以现代商事交易中出现的新的特殊商事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在制定有商法典的国家中,特殊商事行为基本上由商事特别立法或商事专门立法予以调整。特殊商事行为通常包括:商事买卖、商事运输、商事仓储、商事居间、商事行纪、商事期货、商事信托、商事票据、商事保险、海商等内容。我国对商事票据、商事信托、商事保险和海商等特殊商事行为已有单独立法,这里简要介绍几种特殊商事行为。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商事行纪是典型的商事行为。商事行纪与代理、居间不同,具有自身的。

商事行纪和商事居间商事代理的区别是什么,现实中有哪些实例 商事行纪(即商事行为)和2113商事居间5261、商事代理之间有3点不4102同,具体介绍如下:一、三者的特1653征不同:1、商事行纪的特征: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有一般规定,商法有特殊规定,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这是由商事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的不同决定的。2、商事居间的特征:居间人在商事居间活动中处于中介人的地位,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3、商事代理的特征:代理形式的灵活性,商事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既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商事代理并不以直接代理为限,同时也承认间接代理。三、三者的实质不同:1、商事行纪的实质: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商业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2、商事居间的实质: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3、商事代理的实质: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三、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1、。

商事行为的一般商事行为 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理论研究中使用的一对概念,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事行为的分类。根据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理论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一般商事。

#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商事代理行为的特殊规则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