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某国外客户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规定装运期为2010年7月,我 参考答案:我方不同意国外客户的说法。因为我方与国外客户所签合同价格为 CIF 价格,根据 INCOTERMS2000,CIF 价格卖方承担的义务为:1、按照合同规定和港口惯常方式交货,。
我国出口商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商,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 信用证是开证行与2113受益人之间单独的单据5261买卖,因此,受益4102人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开证1653行—因为开证行倒闭,则可以根据开证行承兑的汇票为依据(受益人对开证行有债权)参加开证行的倒闭清算。应当吸取的教训是: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单独的单据买卖,开证时信用证的第一付款责任人,因此,开证行的信誉至关重要。因此,做信用证结算,受益人首先要考察的是开证行的信誉。如果开证行信誉不佳,或者近期经营状况不好,就应该要开证申请人换一家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银行作为开证行,由此避免发生本案的情况给受益人带来风险和麻烦。
国际结算案例:我国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 责任应由代收行和买家承担.因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凭买方付款后才能交出托收单据,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给买方便利,在未收到买方货款的前提下放单,违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