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宋刑统》与唐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相比有哪些不同 在体例和内容方面,《宋刑统》与唐律相比有哪些不同?虽然《宋刑统》的律文和疏议主要仿自《唐律疏议》,但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唐末至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影响,使得宋刑统与唐律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所不同。首先就体例而言,其变化有:(1)宋代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作为法典的刑统,它以类统编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2)分门别类地对刑事法律加以汇编。宋刑统在篇下设门,整部法典分为213门。每一门都是一个独立的单元,先列明律条及疏议,再在“准”字以下按照时间顺序编列前朝和宋初的令、式、格、敕。这种编排方式,将同一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集中汇编,更便于检阅。(3)新增“起请条”32条。“起请条”是修律者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以往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议,实际具有法律效力。(4)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唐律疏议》中原有44条类推适用的条文,散见于律文之中;《宋刑统》将唐律的这些条文统编为一门,集中附录在名例律之后。其次就内容而言,《宋刑统》的变化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在刑罚制度上,创制了“折杖法”,即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这些刑罚。“折杖法”简化了五刑制度,是宋初缓解社会。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哪些特点呢? (1)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2)《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3)《宋刑统》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