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第四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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