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
你遇到一个人摔倒在路上,
旁边既无监控,
也没有能帮你作证的人,
你该怎么办?
有一天,
你看见一个人倒在地上,
呼吸心跳都很微弱,
于是对他进行急救,
结果用力过猛,
压断了三根肋骨,
你该怎么办?
现实中
“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
多次发生,
“扶不扶”“救不救”
一度困扰公众。
对此,
《民法典》制定了“好人条款”,
明确了
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
同时也明确了
见义勇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助于杜绝
“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
一般存在紧迫性,
当事人可能没有充足的时间
考虑周全。
因此,
不能迫使见义勇为者
承担通常情况下才能尽到的义务。
在没有视频录像或目击者
能证明行为人
是否为见义勇为的情况下
要按照民事诉讼法中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认定,
而不能一味地
将证明责任加之于见义勇为者。
对于最后被证实是做好事,
却被当事人诬陷为肇事者的
应当加大
对诬陷者的惩处力度,
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者在施行紧急救助时需注意方式、方法,在保护自身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