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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免责,该出手时就出手

2020-07-27新闻5

有一天,

你遇到一个人摔倒在路上,

旁边既无监控,

也没有能帮你作证的人,

你该怎么办?

有一天,

你看见一个人倒在地上,

呼吸心跳都很微弱,

于是对他进行急救,

结果用力过猛,

压断了三根肋骨,

你该怎么办?

现实中

“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

多次发生,

“扶不扶”“救不救”

一度困扰公众。

对此,

《民法典》制定了“好人条款”,

明确了

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

同时也明确了

见义勇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助于杜绝

“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

一般存在紧迫性,

当事人可能没有充足的时间

考虑周全。

因此,

不能迫使见义勇为者

承担通常情况下才能尽到的义务。

在没有视频录像或目击者

能证明行为人

是否为见义勇为的情况下

要按照民事诉讼法中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认定,

而不能一味地

将证明责任加之于见义勇为者。

对于最后被证实是做好事,

却被当事人诬陷为肇事者的

应当加大

对诬陷者的惩处力度,

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者在施行紧急救助时需注意方式、方法,在保护自身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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