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市食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进项6500元2、进项:2000*2*13%520元3、销项:(100000+160000)*17%44200元4、销项:14040/1.17*0.17=2040元应纳增值税:44200+2040-6500-520=39220元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 因为对于免税的甲产品,既然免税了,那么其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即使是取得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所以14841×100000÷250000实际是在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分解出属于甲产品的进项税额,在抵扣的时候要去掉。
某食品加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某食品加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1)购入食品加工添加剂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