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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贮存服务提供者
没有履行监管义务
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江华
咨询内容:冷藏贮存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其监管义务是否可以提请行政公益诉讼?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实践中,贮存在冷藏库中的食品,没有任何食品入库登记信息,没有检疫合格证,是否可以依据第28条规定,对市监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规范冷藏贮存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动?
解答专家刘龙军:
一是能否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之一是公共利益受损害,或者存在受损害的风险。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公益受损,需要相关证据作支撑。因所提问题给出的相关情况不太清晰,个人初步判断冷藏贮存服务提供者存在没有任何食品入库登记信息,没有检疫合格证的食品贮存在冷藏库中,即便仍未出售,但除非该贮存食品并非用于食用,否则是存在损害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可以开展监督。
二是如何监督以及监督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该法第1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你可参考上述相关规定,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并调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三定方案、权力清单等,找准依据,开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以上供参考。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