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普通代理相比,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有什么特点? ⑴在普通代理中,由于被代理人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充分的意思表示能力,因此代理关系多数情况下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委托而产生。委托代理是最重要的代理形式。。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必得法定代理人允许的行为有哪些? 1、与他的年龄、智力相符的行为2、纯获利行为这些都是不必得法定代理人允许并有效的行为
民法学简述代理行为的限制 民法中的代理人(受托人)的义务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61326362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而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5)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8)因受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