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下面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A、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 B、乙受甲的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C、丙受甲的委托购买保险 D。
哪些民事行为不能代理? (1)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由代理人e68a847a686964616f31333337383836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包括两种情况:其—,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适用代理的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依《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或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或离婚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进行。又如,立遗嘱不能代理,《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亲自书写遗嘱的,采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时,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不论哪种形式的遗嘱,只能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等行为,都要求当事人亲自而为,—般不能代理。其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能代理。比如,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约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行,因为这些行为与个人的身份、情感、艺术风格、思维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否则,该行为无效。举以下案例来具体说明: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要求当事人亲自履行,也包括法人的人身性质的行为。
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ABC,出席签字仪式,并不是代理签字,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参加仪式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代理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