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和21世纪法学流派有哪些? 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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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当代主要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 实证主义法学2113(列举)1.分析实证:奥斯丁5261→哈特、凯尔森2.社会4102法学:格雷、霍姆斯1653、埃利希PS:分析实证和社会实证的区别:前者重视研究“白纸黑字”,即成文法。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封闭的体系,可以通过逻辑推理来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社会实证则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制定出完美的法律,因而研究的重点与其放在法律文本上,不如放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学的任务是通过社会调研找出与法律相关的活动并对其进行解释,回答“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由此可见,概念法学只考虑法律效力是否存在,而社会法学则探究法律的实效,并借此对人们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列举)1.马里旦:人权理论2.富勒:程序自然法3.罗尔斯:社会正义论4.德沃金:法律原则论、权利论新分析法学主要代表人物1.凯尔森:纯粹法学2.哈特:法律规则论3.拉兹4.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学社会法学格雷:法律渊源论1.大前提与法院的解释。“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是公认的法律推理方式。概念法学认为,“大前提”即法律规范。但格雷对此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大前提”不仅包括了“白纸黑字”,还包括政策、法官个人偏好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