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评估增值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是计入商誉还是资本公积 无形资产评估增值确认的递延2113所得税5261是计入资本公积1、资本公积中4102股本溢价,是在单体财务报表中要反映1653的,这是实实在在股东投入的部分。2、商誉,是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支付的兑价超过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3、在企业合并时,相当于母公司购买股权,这个差额实际上是已经支付给原来的股东用于购买股权了。4、也就是说确认的商誉,并没有实实在在的投资到这个公司中,而是虚的增长,所以在单体报表中是不确认商誉的,只有合并报表中才确认,并且期末必须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合并中,在计算商誉时,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什么要加上或减去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递延 递延所得税也是资产或负债,当然应当计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内。如果你说的是因为免税合并中,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话,理由如下:因为这是一项免税合并,因此并不会改变被投资单位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因此尽管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公允价值列示(因为讨论商誉,这里仅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但是将资产和负债由账面调整到公允后,产生了暂时性差异,这部分应当确认所得税的影响。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资产仍以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账面价值列示,不存在账面和公允的问题),子公司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需要考虑。虽然税法不确认应收账款的预提减值,但是因为子公司也据此确认了递延所得税,因此在应收账款评估增值时也应当考虑账面和公允的差值。如果不考虑原来的坏账准备,那么合并财务报表中由计税基础和不考虑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之间差额计算出的递延所得税金额将不正确。
商誉是否确认递延所得数资产(或负债)为什么还要考虑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是否一致呢? 两段文2113字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免税合并,此时5261因为商誉计税基础为0,会产生暂时4102性差异,但是因为1653商誉是由合并对价和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间接计算的,如果因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就会发生变化,进而再次影响商誉金额,会发生无限次重复调整,也就是死循环,所以是不能确认的。对于应税合并,因为商誉是支付了对价且被合并方原股东按照清算缴纳了对应所得的所得税(包括商誉部分),所以商誉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税法是承认这部分商誉的,也允许股权转让时作为成本扣除计算所得。在后续计量的时候商誉发生减值,但所得税依然允许按照计税基础进行扣除,所以是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