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吗?????????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2113售的确认。526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4102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1653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由以上可以看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还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属于视同销售。所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应该视同销售,应该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为什么不能视同销售 外购的货物已经用于“消费”,该货物已经进百行过流通,且已是流转环度节的最末端,故不再作销售,而是将问其购进时产生的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因为用于与生产无关的支出答。自产的货物用于同样的用途则不同,因专为自产的货物还未进行过流通,此属时要视同销售。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为什么不能计入成本 征消费税是这样的,对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只征一次,在生产、零售、委托加工或进口等环节征,委托加工是征消费税的环节,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