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以物抵债 2113所谓以物抵债,在民商法法5261理上又称为代物清偿,4102是当事人约定以特定1653标的物抵偿特定数额金钱债务的行为。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于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曾认为系实践合同,而近期公报案例则改为诺成合同。对于清偿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有认为不违反禁止流押(质)契约有效的,亦有认为违反禁止流押(质)契约而无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在法律中关于以物抵债的适用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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