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目前,没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客观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已废止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的解释,“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换等”。由此可推测,客观情况就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实质上的变化。可以从平衡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判断:第一,这种变化是订立合同时是双方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第二,这种变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于变化的出现没有主观过错;第三,该客观情况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如果继续强行按原合同履行,将显示公平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说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法实施细则》有标准解释:《劳动法实施细则》第56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