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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标准 关于印发

2021-04-05知识13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237号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年5月30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农村、牧区。

黄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补贴,有人知道不?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验收,根据采用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类型和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报告给予补助。(二)补助标准:太阳热水系统20元/平方米,地源热泵系统55元/平方米,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50元/平方米,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70元/平方米。(三)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50%给项目单位、50%给能源服务管理单位。(四)支持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和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五)支持评估体系建设、能源利用监测(监察)单位能力建设和基础建设。对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和绩效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请查看《黄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具体可以到绿色建筑与生态城研究中心网站查看文件

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是否上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税收条例 如果是政府补助的话。这个是免税项目。财政拨款免企业所得税,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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