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卫禁一十八条求翻译 诸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辟仗应出而不出者,亦同。【疏】议曰:在宫殿内作罢者,丁夫、杂匠之徒。
求唐律疏议原文和翻译 原文:353?诸犯罪欲2113自5261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4102牒,军府1653之官不得辄受。其谋版叛以上及盗者,听权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减本罪三等。其谋叛以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译文:第353条,凡犯罪的人要自首的,都到各自所在地有关官署去陈述交代,军府的官员不得擅自受理;属于谋叛以上的罪以及盗罪的,允许军府接受,但立即送交附近有关官署。军府接受之后经过一天不转送及越权包揽事情的,按所审理的案犯之罪减三等处罚。其中谋叛以上的罪,有必须突击捕捉的,仍旧依照前面条文中关于官员接受告诉的办法处理。《唐律疏议》,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全文共三十卷,要在这篇幅有限的地方把这样一部书搬进来再进行翻译,这是不现实的。建议去专门网站或书店购买。
唐律疏议 第二名例 凡一十一条的2句话,求翻译 有官职的罪犯涉及到缘坐判罚,其本人先亡故的,子孙后来犯了反叛、谋逆罪行的,也应该连带去除其原有官爵,这样行吗?缘坐制度,仅依照(家族)生存的关系而产生,出养到别家和出家的亲属,尚且不适用缘坐,没有理由先亡故的亲属,反而要遭受缘坐取消官名。按照道理推理可得,罪犯先人获得的告身不应该追究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