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诉讼法》未作出规定的,需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bai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du民法院审zhi理行政案件,关于期dao间、专送达、财产保全、开属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条文篇幅远少于《民事诉讼法》,很多程序性规定都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同时《行政诉讼法》也有不少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不同,因此,行政诉讼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不能都适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审理和判决、执行、涉外行政诉讼等3章,包括回避、财产保全、调解、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开庭审理程序、判决与裁定、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等方面并未作出详尽规定,因而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总则中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人身权的请求权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
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