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客关条件改变指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其中第三款规定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法定情况。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解除条件源自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是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汇率、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是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汇率巨幅波动等;也可以是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疫病等导致的封锁、禁运等。某一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提 劳动者患病(肝硬化早期)或者非因工负伤(手指断了两根),在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