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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全文 海关监管区场所管理办法

2020-07-25知识7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模式分类? 模式分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基本特征1、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2、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3、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4、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扩展资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企业注册备案流程(一)企业递交注册申请材料;(二)经办人员初审;(三)科长复审;(四)报关长审批;(五)向企业核发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及自用物资手册;(六)企业申领企业编码;(七)正式业务开展。企业注册备案递交注册申请材料(一)中资企业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2、企业章程复印件(股东签字);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银行开户。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什么区别?出口加工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有什么区别? 1、保税监管场所 主要有4种形式: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A.m' {#X*p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主要有6种形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青岛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监管场所的注册 第四条 监管场所应当具备以下监管条件:(一)场所应当建有隔离围墙或不间断隔离设施,对场所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实行封闭式管理。监管仓库应全封闭式隔离,其他形式的监管场所的隔离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二)进出监管场所的通道应当设置检查卡口;(三)主要操作区域或者进出卡口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四)具有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数据交换的软硬件设施;(五)监管场所内应当设有适合海关验货的工作平台,平台面积可视监管场所规模大小而定;(六)在进出卡口或验货场地安装电子地磅,对进出口货物及其运载车辆实施过磅称重;(七)具有专门储存、堆放海关扣留货物、物品的场地;(八)在兼营内贸货物的港口、车站、机场等监管区内,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区域应当与存放内贸货物、物品的区域隔离,海关监管货物、物品不得与内贸货物、物品混堆、混放;对无法实施隔离的区域,其面积应当由海关与监管场所经营人共同划定,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九)海关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监管条件。第五条 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有资格从事进出口。如何制定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制度 一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来制定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制度。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海关监管场所法人变更需要什么材料,怎么办理.如果是监管场所延期又需要什么材料,怎么办理~~ 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令2010-03-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 年1 月4 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3 月1 日起施行。细则请查询,同时登陆你公司直属海关网站查询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标志牌样式青岛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并完善对海关监管场所的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管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经营装卸、仓储和转运海关监管货物或物品业务的仓库、集装箱场站、货柜车专用货物堆场、海运口岸散货堆场、铁路口岸监管点和海关批准设立的其他场所的总称,但不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出口监管仓库。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在监管场所内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第三条 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立在海关监管区内,并经海关注册。海关监管场所法人,地址都发生变更,去海关办理时需要什么材料,如何办理?如果是监管场所延期又需什么材料 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令2010-03-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08 年1 月4 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3 月1 日起施行。请参考,同时请登录你们公司的直属海关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如何制定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制度 其管理制度为: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第三条 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第五条 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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