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认定 1、主债务履行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六十一条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六十二条(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
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1。《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
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债务偿还期限,偿还期限到期后,就可以认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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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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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提供保证,保证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针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内或六个月后提供的保证担保,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也没有重新约定主债务新的履行期限,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点,即不能按照原来的主债务履行期限来计算保证期间,应当以保证人提供保证之日开始计算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一、《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二《担保法》第二十六条: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其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不同的是:一般保证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为要件,而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