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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行为分类 民事诉讼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代理人分为哪三种?

2021-03-27知识7

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37383961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是代理法律关系中的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1.他们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决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为多方代理。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后果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诉讼代理人包括以下几种:1.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在诉讼中与当事人居于同等地位,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法定代理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视同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指定。

民事诉讼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代理人分为哪三种? 三种代理人分别是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但实际上是两种代理人,即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后者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存在疑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指定诉讼代理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只明确规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中,针对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情况,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由于人民法院是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或有监护职责的组织中指定诉讼代理人,因此该被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仍然属于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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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哪些? 民事诉讼代理种类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根据法律规定,由民事诉讼当事人授权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以当事人名义,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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