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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关于医疗设备重量

2020-07-17知识14

医疗器械招投标流程谁知道?谢谢 招投标程序2113:1、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2、制5261定评标、定标办法;41023、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1653请书,或请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指定投标单位;4、审查投标单位资格;5、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其必要的附件;6、组织投标单位赴现场踏勘并主持招标文件答疑会;7、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标书;8、主持开标并审查标书及其保函;9、组织评标、决标活动;10、发出中标与落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谈判,最终签订承包合同。扩展资料招标程序规定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二)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四)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五)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六)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七)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八)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符合下列现在招标法,XX产医疗设备是不是不允许要授权 不可以!这是我招过的标:如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上所列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销售授权书”,境内产品须由生产厂家出具授权书医疗设备招投标流程 一、招标机构:1、组织机构:院级领导;2、评议标组: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设备科及院内外相关专家;3、监督机构:纪检办、监察室、审计科、财务科等相关部门;医疗器械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什么?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请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局令第5号、第10号、第12号、第16号等。还有《产品质量法》等。各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卖合订本的。医疗器械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医疗器械招投标流程是如何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医院进行医疗器械招标时,招标的流程包括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投标者资质、进行招标评价、签订发包合同等。医疗器械的招标标书怎么做 按购买到的招标资料上写明的具体要求做。具体有: 1、标书 需要有封面、目录、内容包括: A、投标单位的证照、资质、介绍。B、投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投标单位出具的投标与医疗器械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是生产3类医疗器械的厂家,我想知道与我们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谁知道,从08年开始到现在的,知道的话请给个目录,谢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医疗器械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1编制招标文件2制定评标办法3发出招标公告5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其必要的附件6组织投标单位赴现场踏勘并主持招标文件答疑会7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标书8医疗器械中标之后需要做些什么? 做好技术标的评审和规范判定技术指标应答的真假医疗器械技术指标在评标赋分中的比例通常在40%左右,足见其重要性。投标者在技术指标的应答上也很用心。而技术指标应答的真假也常常是引发质疑和投诉的热点。判定技术指标应答是真是假,以什么为依据?应该是《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附件页有“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一栏,由国家监管部门填写。毫无疑义,这本应该就是依据。遗憾的是,监管部门填写得太简单。有的只有“组成”,没有“性能”,有时候,就是一行大约二十几个字。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第三类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注册证》中,这个栏目填写得还好一些,还能找到可供评委们参考的技术指标,可惜还是少了点。无奈,招标时只好再要求厂商提供产品注册的《检验报告》,以便找到核准其技术指标的依据。请看《检验报告》中的两个栏目:一是依据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下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二是“检测结果”。投标者在对技术指标作出应答时,应该依据其中哪一个呢?评委们又应该依据哪一个呢?应该明确,“技术要求”是“每件产品”都必须达到的要求(必然的),而“检测结果”仅仅是数量有限的“送检样品”实测所医疗器械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医院进行医疗器械招标时,招标的流程包括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投标者资质、进行招标评价、签订发包合同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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