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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条件 医疗机构包括采供血机构吗

2020-07-24知识0

卫生局医政科主要做些什么工作 卫生局医政处2113/科主要职责:拟定医疗机构设置5261规划;依法负责医疗4102机构、1653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依法管理专项体检工作;拟订和实施医疗、护理、医技质量和评价标准;负责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卫生支农、医疗事故处理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组织工作。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在输血感染病毒案中,医疗机构和血站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我国相关法律如何规定 关于无过错输血造成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血液是重要的医疗用品,无法人工生产,只能从人体身上采集。虽然,在采血之前要对献血员进行体检,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难以解决的窗口期问题,即有5%左右的献血员在感染丙型肝炎、艾滋病等血源性疾病的早期,虽然实施了目前的检查方法却无法检测出病毒指标,这种血液被当做正常的血液输给了患者,造成了患者感染血源性疾病。在这种情况下,血液提供机构(主要是血站)以及医疗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在《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制定过程中就表现出来了。首先是关于血站在采供血过程中无过错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血站依法是否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有不同意见。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血站对民事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41条的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对血站责任问题的不同意见就主要反映在对于血液是否属于“产品”的争议上,大体有三种意见:1、认为血液不是产品,输血是医疗抢救和治疗病人的重要手段,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买卖,对血液不应当作为“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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