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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被执行人没有民事主体资格

2020-07-24知识11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一般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获得新的财产或法院掌握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5666262为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相关线索提供给承办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另外该规定第104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扩展资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一个班级为什么没有民事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8、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39、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我该怎么办? 刑事附带民事财产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怎么办? 我该怎么办?刑事附带民事财产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怎么办?法院已判了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234571元。我们申请了执行,但执?村委会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例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村委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被告,在其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村委会,可被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公示。法院判决后如何追加被执行人? 谢邀!不过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太宽泛,没有给出具体的情况。因为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才可以追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可以总结以下情况,是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一、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二、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三、追加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为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7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交给执行法官,40天过去了,仍然没有音讯。请问我可以怎么办是否需要向XX院提交申请。 可以与办案法官联系了解办案进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是怎样的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 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终止: 有几种情况? 分别是?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中止有六种情况,分别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 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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