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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编纂体系 唐律疏议的篇名和篇数

2021-03-22知识6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

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法》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 一、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法经》的篇目、体例、结构、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但其立法成就空前,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

唐律疏议编纂体系 唐律疏议的篇名和篇数

唐律疏议为什么是中华法系最杰出的法典 《唐律疏2113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5261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4102了精1653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轶失,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大明律》和《唐律疏议》的异同 大明律 比 唐律疏义所2113体现的封建色彩5261更强烈更加体现了君4102主专制《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1653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上仿照《开皇律》,把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较合理。除此之外,《唐律疏议》的一大特色是将律文与疏议(即法律解释)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在编排体例上,采取律疏同条、疏附于律的方式,在每一条文之后,附有对该条的释注疏文。在篇幅上,疏文约占总字数百分之八十。疏文广引博征,既有儒学之经典,又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还有典、令、格、式其他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目的在于: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记述唐律条文以及篇目的历史沿革和相互联系,解释唐律条文中的某些字词、句子以及注文的含义,区别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是以中央六部名称统辖的新体系《大明律》。

唐律疏议的篇名和篇数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列各题。 (1)A“改变了这个局面”错,根据原文第二段内容可知,《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仍有反对者.(2)B“保留了商鞅秦律绝大部分内容”错,原文倒数第二段为“在很大程度.

简述《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 参考答案: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第三篇《职制律》。

《唐律疏议》是什么人制定的? 《唐律疏议2113》原名律疏;又名唐5261律、唐律疏义、故4102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1653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三十卷。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初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制定《武德律》,于武德七年(624)颁行,是为唐律草创时期。贞观元年(627),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颁行,是为《贞观律》。《贞观律》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为《永徽律》所本,是《唐律》的奠基时期。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律》,翌年颁行。《永徽律》凡十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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