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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居丧不婚看中国古代禁止结婚的时期问题

2020-07-24新闻6

导语:

婚姻之居丧限制"始原于礼,继入于律"。居丧不婚最初是礼的要求,儒家将其作为孝的礼仪制度化。中华法系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所以婚礼、丧葬仪式的礼俗经过历代统治者的补充和完善,内容渐现详实,并逐渐制度化、法律化,"居丧嫁娶"之后便随丧葬之礼的经历了由礼到法的过程。

居丧不婚包括父母丧妻、丈夫丧期和帝王丧期等,主要指第一种。纵观各代虽对于居丧嫁娶多有禁止,有时是严厉处罚,但都有居丧婚嫁的情形。这表明禁婚法律制度与现实存在矛盾,一方面是统治者因循旧律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变迁,另一方面嫁娶之禁很难执行,所以往往出现律法是律法,民俗是民俗的情况。中国古代居丧禁婚的起源

母系社会时代,人们"知其母不知其父",婚姻杂乱。之后群婚制的弊端逐渐显露,伏羲氏创嫁娶之法,这是早期禁婚制度的表现。早期社会依年龄的长幼,划分辈分,异辈禁止通婚。而后限制进一步扩充,不是所有的异性同辈都可以结婚,同母系的同辈禁止通婚,这就是氏族内部不准通婚。

(图一 母系氏族社会)

婚姻的禁忌由最初年龄辈分至血缘种族,后扩充至父方或母方有血缘关系的人。夏商时期,五代以外可为婚,不隔同姓。周代礼制发展,确立"同姓不婚"的规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为了种族的发展壮大和繁衍昌盛,婚姻所以"附远厚别"。自周以后,同姓不婚的原则历代相传,成为中国古代禁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二 周礼)

居丧不婚始见于春秋。春秋时期,鲁文公曾于服丧期间娶妻,为"讥"之,也即谴责。正因有此谴责,才可见古人禁丧娶之最早记录。儒家认为居丧期间"闻有欲为己图婚,则当变恸哭泣矣。"对父母养育恩情感知在心的孝子是不会考虑婚事的。根据《春秋公羊传》的记载,居于亲丧之内,无论是意欲婚事、筹划婚礼还是最终成婚,都是违礼之行。

(图三 儒家经典之春秋公羊传)

当时虽未有法律对其加以强制禁止,但在礼的层面上,居丧嫁娶之行为还是遭贬遭讥,受到谴责。此时,居丧禁嫁娶之礼适用的范围也并不广。因为先秦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思想并没有占据统治地位。由此,守丧的一系列礼仪制度基本上只有儒生予以遵从,对于其他学派乃至平民百姓来说并没有任何约束力。古代居丧禁止嫁娶的涵义

关于居丧不婚的丧期有三:父母、丈夫和帝王。本文主要讨论父母丧期和帝王丧期两种。古代重视人伦孝道,在父母死后的而一段时间服丧表示孝意,在此期间不许嫁娶。春秋时期就有记载对于父母丧期嫁娶的表示谴责。居丧嫁娶包括在结婚当日突发丧事,这种情况下婚姻必须要暂停,但不常见。居丧不婚起于《礼记》:"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此处之故"谓父母之丧"。

(图四 礼记最先有居丧不婚的记载)

帝王丧期禁止嫁娶的规定由来已久,《汉书》记载,汉文帝临终前留下遗诏,三日后就不禁止民间嫁娶。由此可见,最迟到汉朝时帝王驾崩时,官吏和民间都应为君王服丧,只是这里文帝下诏将服期缩短了。也有君王驾崩前下诏书,不禁嫁娶。唐制规定皇后丧期,禁止民间婚嫁。宋孝宗、宁宗时,均诏曰"三日释服,不禁嫁娶"。

(图五 帝王驾崩,民间也需守丧)

纵观历代关于帝王丧期不婚的规定,各代情况不一,时间长短多看遗诏如何规定。唐朝特别重视礼制教化,还规定祖辈父辈被囚时的禁婚嫁。而且还以唐律对违反者进行严格处罚,"官吏免官,庶人处刑"。但也有例外,若子孙辈乃是奉长辈的命令而嫁娶,则不属于上面所说的处罚之列。另外明朝时也专设条文对此加以禁止。古代禁婚之居丧不婚的缘由

远古时人们在失去恩义至亲的人们为了表达心中沉痛的哀思,往往会在饮食起居一类的若干方面表现出与平时有异的行为,在最开始的时候,这些行为往往随着时空条件的不同而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直到春秋战国时期,注重孝道的儒家将死后之哀重视起来,守丧的期限、行为等各个方面才有了统一的标准从而逐渐形成了制度。

丧葬习俗通过儒家的解释形成具有伦理意义的礼仪制度。儒家主张以"孝"治天下,认为孝子之事亲有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也就是说,生前予以尽心奉养,死后妥善操办丧事,丧事完毕后依礼祭祀的人。亲丧而致哀,是孝子之所以为"孝"的重要标志;反之,"凡父母之丧未满,女嫁夫,男娶妻,忘哀戚之心,不孝之大者也。"也就是说,若亲丧而不致哀,反而释服从吉,饮宴婚娶,则是大大的不孝。

(图六 古代孝服之斩衰)

儒家为本不可量化的哀思表达设定了统一的标准。守丧期间,后辈因对死去的先辈满怀感恩思念,所以在说话、饮食,所居住所和服饰方面都会表现出与平时不同。比如,丧期有特定服饰,而且关系远近不同,服饰表现出的哀戚也不同。斩衰就是最重的一种,按照礼的要求,这是属于关系最亲近的子女的。子女哀痛最是深刻,将是心有痛疾,口不甘味,身不安美,故哪论嫁娶。居丧不婚的制度与现实的冲突

古代法律禁止男女居丧嫁娶,但历代事实上都有冒丧嫁娶的习俗。晋朝时有公主在母丧期内为婚。而到南北朝时,居丧嫁娶更是屡见不鲜。尤其是贵族阶层首先不遵守儒家礼制,而当时统治者多轻轻放过,那么民间更是效仿。所以这时居丧不婚成为空文。唐朝时居丧嫁娶是为不孝,被列为十恶之一,严禁居丧为婚。律文规定如此严格,但是事实上实行就是另一回事了。

(图七 不孝属于唐代十恶之一)

唐时,民间盛行"借吉"之俗,乃是指家族余一女时,可不必等丧期结束就可嫁人。这本是对孤女的体恤,但往往被滥用。唐驸马都尉张茂宗,母丧后以借吉之名成婚。宋朝时,借吉之俗更被利用的淋漓尽致。士大夫阶层在此获得了冠冕堂皇的借口。总之,冒丧嫁娶之俗,随着时代变迁愈演愈烈,相关禁文,也逐渐成为一种形式上的象征。

(图八 民间婚嫁习俗)

禁婚与禁不止的矛盾产生原因可能有以下原因。一社会变迁,这一规定并不为人们一直认同。了解律法的皇室和官僚找借口避开,不了解律文的民间有自己的习俗。所以民间按照传统旧俗来办理,并没有意识到有何不妥。如道光年间周四居丧娶周氏一案,"居丧嫁娶虽有明禁,而乡曲小民昧于礼法,违律而婚者亦往往而有。"古代社会,百姓很多不识字,比起法律规定的变化,他们更关心实际生活所需。

二是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困难。古代婚姻关系的确认主要依靠传统的礼仪形式,而不需要国家的认可。除非有人告发,官吏很难发现婚姻中是否存在禁婚问题。但是古代社会,人们彼此之间联系非常紧密,利益相关,所以去发现存在的禁婚问题很难。还有若有司官员发现后"令照律离异",那么妇女名节因此而失,则是不考虑民情的愚蠢做法。结语

中国古代禁婚制度源于礼,禁以律,裁以法。经过历代的发展,禁婚制度最终形成自己的一套禁婚体系。其中关于居丧嫁娶的规定更是依照传统的礼法规范形成的,作为丧事习俗的一部分一直在古代社会存在,并为各朝重视,由礼入律。但是纵观各代婚嫁现实,可以发现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有距离,令行禁止只是法律制度之初的美好愿景。

其中也不乏一些不被世俗所认同的规定。如唐宋时期,人们以"借吉"的方式,来应对禁止规定。在法律实施不力时,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律文是否适应社会,设置是否合理,而不是仅仅依律而行,否则只能导致民众对社会更加不满。而居丧嫁娶的法律禁止就存在这些问题,所以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统治者最后只能自弛其禁。

参考文献

1.吕思勉:《中国婚姻制度史》

2.山川丽:《中国女性史》

3.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

4.[宋]李昉著:《太平御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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