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翻译第27条,谢谢 不是一回事名例律产生是由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法经》共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具法》位居最后一篇,其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中,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汉承秦制,萧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魏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魏律》(也叫《曹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北齐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丰富了总则,精简了分则。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为后世影响很大。主要内容:按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加刑或减刑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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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一下 唐律疏议 咳咳!麻烦分成几段问呗,都打完要累死了。当(天地人)三才(各自)就位,世间万物刚刚分离的时候。蕴含灵气的人类成为(世界)主宰。没有不约束百姓并设立司法,进行教化。
唐律疏议翻译 25 凡受流放罪刑而在流放途中遇到大赦的罪人,计算其行程超过限期的(每日应走60里),不得因此而赦免。此条系指从出发之日开始计算,实际行程不符合的。26 凡犯死罪但不属于十恶类,其祖父母或者父母年老疾病而需要随身伺候,但家里无服丧一年的至亲丁口的,可以上书请求缓刑。27 凡犯徒刑应当服从劳役但是家里没有其他丁口的,妻子年满21岁的,视为丁口。妇女犯刑而家中没有丈夫或其他丁口的,亦等同此例。28 各类工户、乐户、杂户及太常音声人。29 凡所犯罪行已经明发及已经判罚之后又另犯罪的,应参照前案重判。30 凡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残废的人,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罪犯,不适用此条;到达发配之处后,免除劳作。31 凡犯罪的时候虽然没有达到高龄、重病,但是事发时已经高龄、重病的人,按照高龄、重病判决。32 凡双方都可判罪牵涉的赃物,称作计赃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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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大神可以帮我翻译一下《唐律疏议》的一小部分吗?拜托拜托~~谢谢~~~ 哪位大神可以帮我翻译一下《唐律疏议》的一小部分吗?拜托拜托~谢谢~【疏】议曰:「官文书」,谓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
唐律疏议翻译及评价 第353---360条共八条。全部。在星期天之前采纳为满意答案的再加悬赏分。 353-360条属于“斗讼律”,是一种诉讼程序法。规范了案件受理、诉讼身份、诉讼主体间关系。353 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减本罪三等。其谋叛以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凡犯罪的人要自首的,都到各自所在地有关官署去陈述交代,军府的官员不得擅自受理;属于谋叛以上的罪以及盗罪的,允许军府接受,但立即送交附近有关官署。军府接受之后经过一天不转送及越权包揽事情的,按所审理的案犯之罪减三等处罚。其中谋叛以上的罪,有必须突击捕捉的,仍旧依照前面条文中关于官员接受告诉的办法处理。354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征收及追见赃之类。凡是把赦前的事进行告发的,按所告的罪处罚告发的人。有关官员受理审断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因此要处死刑的,都改处加役流。如果属于必须追究的,不适用本条。(追究,是指违法的婚姻、良贱身份错乱,赦限之外隐匿等应该改正、追收及现在还在的正赃等一类情况。355 诸告人罪,皆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