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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权 主动债权 债权抵消 主动债权

2020-07-24知识8

法定抵销权具有溯及力是什么意思,能不能举例子,再说明法理基础,谢谢 抵销权的溯及力,所谓债务抵销的溯及效力,是指债务抵销使相互间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的法律效力。通常抵销权成立的时间与实际行使抵销权的时间并不一致,权利人行使抵销权能否溯及至抵销权产生之时,我国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标准。一、举例如下: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贷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经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贷款。解析:此时,按照法定抵消权具有“溯及力”,则甲公司有权主张抵消。甲对于乙享有的债权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取得了法定的抵消权,即诉讼时效经过后,他行使法定抵消权,溯及至享有抵消权那天。如果在期间内未取得抵消权,则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消。简单来说,如果在甲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乙又享有了对甲的债权,即双方互负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66303762债务。若是在甲债权的诉讼期间以外,才互负债务。则甲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如果甲对乙享有法定抵消权之前,乙欠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那么甲就永远不享有抵消权。二、法理基础:我国法律虽然未明确规定这一溯及效力,但学界通常认为我国法定。债权抵消 主动债权 甲和乙签订一份合同,甲付给乙1000元,此前乙已经欠甲1000元,则甲的债权可以和乙的债权相抵消的情形包括:A.乙的债权未到清偿期而甲的债权已到期,乙提出抵消。B.乙的债权。什么是债权中的抵消权 是指二人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权,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由此产生的权利称抵消权。。关于法定抵销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主动债权与被债权的概念。在抵销中,提出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举个例子,比如你与对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在给付货物的同时对应给付你10万元货款,但在此之前,你因其他原因先欠了对方10万元且已到还款期限,这时你就不能说我们的钱抵了,我把货给你就行了。因为对方在未收到你的货物之前是有权不给付你货款的,这样就剥夺了对方的抗辩权,因此是不允许的。但如对方主动提出,不付你钱了,就拿你以前欠我的抵销吧,这就是允许的,这样就相当于对方放弃了抗辩权,这是可以的。因为属于他自己的权利他是可以处分的,这也是民法上处分原则的体现。只有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当事人才有权处分。债的法定抵销 抵销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作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被。如何理解“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提出抵销”? 所谓效力不完全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存在瑕疵的债权,例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效力不完全),这时就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提出抵销。这句话意思也就是说,可以法定抵销的债权必须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和时效期间内,假设某项债权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债权人是不得主张抵销的。但如果对方愿意接受抵销,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比如甲欠乙1万元,2005年1月1日到期,到期后乙一直没有向甲要,到了2007年1月1日后该债务的诉讼时效就超过了2年,乙就丧失了胜诉权,但甲乙之间的债务是存在的,甲是可以向乙偿还的,假设到了2008年1月1日乙又欠甲1万元,甲不能主动提出抵销,乙可以主动提出来抵销。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不能主动适用抵消 2003年6月张某向刘某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2005年6月归还。2006年5月,张某和刘某合伙经营的饭店停业,双方经结算,刘某应向张某支付款项12万元。2008年1月,张某要求刘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什么意思? 假设:甲对乙债权1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对甲债权2万元(未超过诉讼时效)。甲不能要求乙说,我要抵消1万元,只还你1万元,此时甲对乙债权1万元是主动债权,乙对甲债权2万元是被动债权。相反,乙可以要求甲说,我要抵消1万元,你只还我1万元,此时甲对乙债权1万元是被动债权,视为乙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承认甲对乙债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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