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与评审验收的几点粗浅体会 杜绍先作者简介:杜绍先,原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地质工作的目的,是研究查明工作区地质构造、矿产资源、水工环(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情况,为人民生活、国家工农业建设提供基础地质资料。本文仅就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和评审验收方面经常出现的问题,谈些粗浅的体会,供阅者参考。1 矿产地质勘查1.1 认真执行运用规范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是地质勘查中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它既是工作设计的依据,也是成果审查验收的基本要求。新中国成立后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曾几次组织煤炭、冶金、地质、石油、化工等部门,开展对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的调查研究,着手编制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并在实践中也曾进行过及时修改、颁发。迄今对40多种大宗主要矿产都编写了规范,并经过批准执行。如金属矿产方面有铁、锰、铬、铜、铅锌、钨、钼、镍、铝、岩金、砂金、汞、铀、稀有金属、砂矿、耐火粘土,非金属方面有硫、磷、石墨、硼、萤石、硅灰石、菱镁矿、高岭土、石膏、硬石膏、玻璃硅质原料、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等,能源矿产有煤、泥炭、石油、天然气,对一些暂不能作规范执行,则作暂行规定执行。对一些虽有。
执行三个非金属矿勘查规范应注意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