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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销研究出版社 政府能否动用行政管理权撤销其下属单位?

2020-07-24知识9

结合行政法两大基本原则,分析行政瑕疵有哪些表现? 行政瑕疵表现有:1.行政违法2.行政失职3.行政越权4.行政滥用职权5.事实依据错误6.适法错误7.程序违法8.行政侵权9.行政不当一、行政违法形态界定行政违法形态,即行政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的具体化,如同民法上侵权行为形态一样,主要具有法定性、客观性和交叉性的特征。(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8—240页。由于行政违法形态的复杂性,立法和理论上对其往往有着不同的归类,各国也有不同的认识。例如,美国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形态主要有:(1)非法拒绝履行的或不当延误的机关行为;(2)独断专横、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不合法的行为;(3)同宪法规定的权利、权力、特权与豁免权相抵触;(4)超越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权力和限度,缺少法律规定的权利;(5)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6)没有可定案证据作依据;(7)没有事实根据。(注:参见《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见行政立法研究组编译《外国国家赔偿,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规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122页。而在英国,法院判例产生的行政违法(越权行为)形态主要有:(1)。什么是行政乱作为? “行政乱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一种错误行为方式,即行政主体在履行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行政责任等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义务或管了不该管的事,导致国家政令不通、执行不力,同时还损害国家的全局发展和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表现形式有行政“错位”、行政“越位”等。“乱作为”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是一种渎职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的特点。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已经无意义,那么法院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还有意义吗? 现实困惑公安局于2013年3月10日以李某闯红灯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3月21日,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局对自己的拘留处罚。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应依法对原告予以赔偿。李某不服,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必须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法院的判决正确吗?律师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不需要撤销此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某些行政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当事人在起诉时可能已经不存在可撤销的内容。这时,法院就只能判决确认违法,并对当事人予以一定的赔偿,而不能判决撤销。本案中,李某提出诉讼请求时,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所以该行政行为是不具有撤销性的,法院只能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判决被告对原告给予一定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吗?申请复议时,应该向哪些机关提出? 此问题涉2113及到行政复议的管辖。在我5261国,行政复议管辖的具4102体情形有:(1)对人民政府部1653门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3)对派出机关、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依照法律、法规或。如何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后,理论上就更多的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只要是法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就具有效力,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是指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应注意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及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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