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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的相关案例 请问短信息能作为证据吗?因为他们既不接电话也不同意见面?

2021-03-16知识0

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案例分析简单 你去商店买东西,问老板xxx多少钱,这就是要约邀请;老板说xxx钱,这是要约;你说要或直接买单,这是承诺。

数据电文的相关案例 请问短信息能作为证据吗?因为他们既不接电话也不同意见面?

求1个商务法律案例.和分析和认识 案例2004年1月2113,杨先生结识了5261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4102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1653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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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吗 网上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视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 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到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

关于要约的案例分析 案件(范本)如下:A公司于某年某月月承包某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A公司向H省三家钢材公司—B公司、C厂和D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A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A公司。B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D厂随即复函A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H省。在A公司收到D厂复函的第二天,B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A公司,要求A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A公司当即函电D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H省。D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H省。A公司收到D厂复电后,就对B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B公司对此不服,认为A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A公司同时再次向D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D厂自行负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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