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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及其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2021-03-11知识13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2113件是:(一)双方当事人因5261同一双4102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1653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方给付的现实危险;(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六)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担保;(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行使条件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

不安抗辩权及其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及其行使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中,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提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与适用条件是什么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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