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一名浙江大学在校学生努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而其所在学校浙江大学仅仅依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了该学生留下察看的处分。
7月17日,浙江大学将这一处理结果公布在网上,也就是这一举动引发了网络讨论——给予一个触犯刑法的罪犯留校察看的处理是不是太轻了?
那么根据现有媒体报道过的事情经过,盘一盘对努XX的处理到底有什么法律依据,是不是学校的处理另有隐情:犯罪中止、认罪认罚在强奸罪的量刑过程中起到的作用
因该案起因是努XX触犯了我国刑法强奸罪而被判刑。
在网友的讨论过程中,有人说到努某的家庭背景、民族等对量刑起到了影响作用;也有人对努X虽然是强奸罪犯罪中止状态,但是他同时也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猥亵妇女至少是既遂状态,对他的刑事处罚轻了。那么看看这几个点在法律上的区分:
一、 关于定罪:
1.对于强奸和猥亵行为的区分:强奸罪的未遂或中止状态与强制猥亵妇女的客观手段差别在实践中是很难判断的。在没有发生性关系时候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未遂的行为手段很多都表现类似或重合,那么实际上要判断强奸还是猥亵,主要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上去区分,强奸罪的主观目的一定是有要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即使行为人做出了一些猥亵妇女的言语、行为,其最终、是要以发生性行为为目的。而猥亵罪却不具有要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因涉及到女性被害人的隐私保护问题,裁判文书网上并不能查到关于本案判决情况的具体内容,所以对努XX的行为认定为强奸行为而非猥亵,想必司法机关在定罪环节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主客观状态进行过比较的。
二、 关于量刑:
2.猥亵罪就一定比强奸罪量刑轻吗?——能为而不欲,存在中止状态时候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强奸罪】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猥亵罪】刑法 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强奸是比猥亵更加严重、危害性更大的行为,相应也会处罚更重。但是在存在量刑减轻情节时候,也会出现努XX的判决状态。根据学校公布的情况法院之所以会对努XX量刑如此,主要考虑了其存在犯罪中止及自首情节,并且在后续相关新闻媒体报道中,还提到了努X存在认罪认罚情节。
(1)犯罪中止:在有犯罪条件和可能性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因为害怕或其他心理动机主动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主观悔过是刑法所鼓励的,所以法律规定对于主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中止犯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这是努X法定刑以下量刑的主要原因。
(2)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处罚的一般规定。
(3)认罪认罚:《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做出了对认罪认罚从宽有关规定,对于能够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有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从当事人权益保障角度考虑做出从宽处理。
以上是法院对努X做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支持理由。《社区矫正法》保障适用缓刑犯罪分子的就业和就学权益,社区矫正对象的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三、关于学校的留校察看处理
3.缓刑适用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累犯除外)。实践中,法官会根据犯罪分子的悔罪情况、社会危险性等综合因素,在征求司法行政机关意见的前提下,综合判断是否适用缓刑。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需要进入监狱服刑,而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下,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4.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歧视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及矫正制度等。
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很明确地知道,《刑法》《社区矫正法》没有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就学权利进行剥夺,相反,还明确规定了适用了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不能受到歧视。
也就是说,根据《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浙江大学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17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努XX开除学籍处分”并无错误。帮助努XX在社会化——社区矫正的优势与努XX应当遵守的矫正规定
对于社会上的担心,努XX作为一个在改造教育的罪犯是不是存在社会危险,这要由他的矫正期间表现来看。通常社区矫正相比监禁刑成本低得多、对于犯罪分子的社会关系没有强力阻断,于国家和社会可以节省刑罚成本,于个人可以通过发挥犯罪分子的家庭、单位、学校和社会等各种力量,提升改造成效,帮助其认识和改造自己,也会让罪犯的再社会化更加容易。
四、关于刑罚的具体执行
按照《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 在矫正期间矫正制度执行较好的情况下,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矫正小组,共同在社区矫正期间做好对他的监督和管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通常情况下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努XX不能离开自己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如果其有必须离开所在市县的特殊理由,必须经过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旅游明显并不应该成为一个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当理由,如果网友爆出的努XX旅游的事实属实,努XX就存在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可能性。
努X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所在市、县,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那么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更加严厉的处理措施。如果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